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啓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3年度偵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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