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張芝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