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86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本院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865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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