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6月1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97年6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5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