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01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楊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當期收取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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