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孟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孟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孟勝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6月,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其於民國104年5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