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6年11月2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6年12月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