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浦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嚴家興
陳瑄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4,500元,合計8,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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