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福諒 相對人即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