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債務人 王奕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玖仟
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