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告 劉基萬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榮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終止、塗銷苗栗縣○○鄉○○○段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備位聲明請求將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轉載於分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原告追加被告狀所載被告 邱大 勳(編號46)、 張賴美惠 (編號66),與所提戶籍謄本姓名「邱大勲」、「 張賴惠美 」不符,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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