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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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6號原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 律師被告 鄭賜輝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被告元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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