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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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363號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諾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