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8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六八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