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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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鶴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一○○年八月十三日具狀表示不服本院一○○年八月三日所為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本院上開判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幫助恐嚇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本院所為上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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