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