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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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5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謝宜恩 等二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宜恩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769,256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宗秤,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謝宜恩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贈與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謝宜恩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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