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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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遲惠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翔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紹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5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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