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周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鈺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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