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陳宗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