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 彭儀方 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照堂 即新竹縣私立北辰一號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参佰壹拾叁萬捌仟元(計算方式:月薪26,150×12月×10年=3,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参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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