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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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饒家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1543號、111年度偵字第82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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