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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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16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毓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毓靖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8,796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4,896元整、消費款26,05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07,21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3,270元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