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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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1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4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為趙榮芳,茲據趙榮芳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另有多個帳戶,且全部現金提領金額遠超過捐款金額,原判決未詳予調查,當然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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