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高致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821C-32ZJ5│股票│1│160││││份有限公司│815│││││├──┼─────┼─────┼───┼──┼───┼──┤│0002│中國鋼鐵股│88NX-00079│股票│1│121││││份有限公司│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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