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拾貳台(含IC板壹拾伍塊)、新臺幣貳仟
玖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十二台(含IC板十五塊)、新臺幣二千
九百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
偵訊中供明,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
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論罪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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