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祐詮郭耀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代理人 林睿軒
范振鐘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超群劉祈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明錡
何書喬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張義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祐詮即郭耀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祐詮即郭耀州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經本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再經本院於105年4月18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