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06號聲請人洺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淵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錦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8年9月20日│9,167元│TCA0000000│││││港分行│││││├──┼─────────┼─────────┼───────────┼────────┼────────┼──┤│002│金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98年10月10日│2,000元│JP0000000││││司 陳小苓 │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