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 李慶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允文 、 石錦雲 、 石錦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52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