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嘉宏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嘉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梁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其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於
106年1月19日宣判。又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1月20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前揭羈押原因即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