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黃嘉樹 代理人 楊忠翰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後備軍人(子女)獎學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業已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民國81年7月31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必限於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雖主張自己為系爭基金會董事長,然觀之聲請狀所附法人登記證書、系爭基金會董事會議紀錄及會議參加人員簽到冊內容,系爭基金會董事長為 吳國良 ,且所有董事簽到名單及秘書處簽名內亦無聲請人之名,則聲請人究與系爭基金會有何利害關係即屬不明,經本院於110年
5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說明與系爭基金會有何利害關係而符合民法第62條規定之聲請身分條件,通知送達後迄今,聲請人仍未具狀補正,是本件聲請人既未能說明語系爭基金會有何利害關係,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本院予以駁回,仍無礙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另依民法第62條及財團法人法規定,於檢附相關文件後向本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容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