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巧倫 債務人 陳守宏 債務人 廖仲薇
一、債務人陳守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守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仲薇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