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09號原告 周虔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並未陳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之基礎,亦未特定起訴所欲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內容(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金額或其他事項等),所欲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何、依何法律關係或規定為請求及請求金額等亦均不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