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0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