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差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馬緯翔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之2分之1裁判費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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