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乙○○
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第1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