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上開確定判決沒收之部分,核非減刑範圍,此部份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併予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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