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62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黎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黎志平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2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86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黎志平543│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899元│0000000000│11月24日││││││102│起│││├──┼───┼─────┼──────┼──────┼───────┤│002│新臺幣│黎志平543│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7388│0000000000│11月24日││點七五│││元│10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