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豪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㈢第十行關於「如量處最低刑度無期徒刑」之記載更正為「如量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㈢第十行關於「如量處最低刑度無期徒刑」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量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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