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2樓被告 王勇力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