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文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偵緝卷第39頁反面),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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