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經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入監執行迄今,現業於103年9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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