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都銘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都銘慧│永豐商業銀│100年3月20日│111,800元│AD0000000│││││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