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陳秋娜 被告 陳瑩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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