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蘇明順 被告 劉由勇
劉士楨 蘇文哲 姚力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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