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2之詐欺及妨害自由案件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部分,因本件已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另案定其應執行刑且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併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反面解釋意旨,已不符得諭知易科罰金要件,即不併宣告易科罰金標準,附為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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