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綾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中山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市警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442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
934號被告簡綾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此有臺北地檢署調查筆錄、市警局鑑定書(實驗室案件編號:0000000000C39號)、中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採證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34號卷《下稱偵緝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105頁至第119頁,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35頁至第42頁、第115頁、第141頁至第142頁)。嗣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0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818號、第3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遭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吸食器等物品,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其於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前所持有,且係執行觀察、勒戒前施用所餘,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於觀察、勒戒後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本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本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以111年度偵緝字第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緝卷第121頁至第123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26頁)。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中心110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13頁至第114頁),足認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因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與之附合,且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前開物品均屬違禁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貳只)貳包(總淨重零點零參伍公克,驗餘總淨重零點零參肆捌公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青字第13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442號卷《下稱偵卷》第111頁)二毒品器具(摻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號(見偵卷第137頁)三毒品器具(磅秤)壹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號(見偵卷第137頁)四毒品器具(摻有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壹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號,其中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見偵卷第137頁、第142頁),應予沒收銷燬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1年度聲沒字第4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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