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債權人 劉麗敏 上列債權人劉麗敏因與債務人 施簡美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麗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計算式及提出計算式之各項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有,請於請求之標的欄更正載明,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9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施簡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美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