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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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3,457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台幣1,500元。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