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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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3,457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台幣1,500元。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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