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阿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
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